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修訂《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2020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國際發展合作署政策和規劃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組建后,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后的的部門職責分工對《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6年第1號令)進行了修訂。修訂工作緊密圍繞貫徹落實援外管理體制改革精神,立足于改革后國際發展合作署與援外執行部門的職能調整,結合當前工作需要新增補充相關內容,明確和細化有關具體事項,進一步加強援外標識管理,規范援外標識使用。
國際發展合作署此前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中國政府對外援助標識的公告》,已公布了新版的對外援助標識圖案,新版的對外援助標識也是于2020年1月1日啟用。今后,國際發展合作署將按照《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援外標識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辦法》修訂主要涉及哪些主要內容?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兩方面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國際發展合作署在援外標識使用管理中的具體職責;二是新增了關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援外醫療隊項目、援外優惠貸款項目使用援外標識的具體要求。
三、援外標識使用人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使用援外標識?特殊情形下無法使用援外標識怎么辦?
根據《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標識使用人應當使用援外標識:援外成套項目的主體建筑、大型機械設備、開竣工儀式、項目組駐地和項目工地;援外物資項目提供的物資及其包裝;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組駐地;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志愿者服務等項目的有關活動;援外醫療隊醫療設備和醫療活動;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使用的情形;援外優惠貸款項目貸款協議規定使用的情形;援外項目相關文件和資料,援外人員的工作服裝、佩飾和交通工具;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舉辦的援外活動;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印制或出版的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國際發展合作署認為應當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使用援外標識的,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標識。
四、援外執行部門在援外標識使用中承擔什么職責?
援外執行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和《辦法》規定負責組織援外標識使用。對于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目,援外執行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項目采購文件中要求編制援外標識制作和安裝方案,制作和安裝費用納入項目總報價。援外執行部門應當在與援外項目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合同(協議)中明確援外標識使用的具體事宜和權利義務。
五、按照《辦法》援外標識使用人享有哪些權利,并承擔哪些義務?
援外標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提供援助的標志,援外標識使用是非常嚴肅的事。援外標識使用人對此應有充分的認識,根據《辦法》享有在援外項目及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但同時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使用援外標識的過程中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項目和使用標識,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二)援外標識不得用于與對外援助無關的用途,援外標識使用人只能在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援外項目對外移交或援外活動結束后,援外標識使用人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自然終止。
(三)未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標識使用人不得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托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
(四)根據需要援外標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一同使用的,國旗圖案的印制和使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