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匯集國際發展合作各參與主體發展合作資金,促進多方合作,形成規模化效應,讓國際發展資源更好匹配發展中國家實際發展需求,通過全球發展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項目加快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助力推進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將積極推動全球發展資金庫(以下簡稱“資金庫”)籌資。為規范資金庫籌資,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金庫籌資旨在為項目庫中的孵化庫項目提供所需資金支持,推動孵化庫項目落地見效。
第三條 資金庫籌資遵循“自愿參與、多方共建、方式創新、開放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資金庫籌資相關工作由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管理。
第五條 有意愿、有能力出資支持項目庫項目的以下主體均可參與資金庫籌資:
(一)中國相關主體;
(二)聯合國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咨商地位或中方認可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等;
(三)各國政府、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咨商地位或中方認可的非政府組織、其他中方認可的相關主體等。
第六條 資金庫籌資的使用方向為全球發展倡議八大重點領域國際發展合作項目。
第七條 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推動協調中方相關發展資源向支持項目庫傾斜。各方參與資金庫籌資的主要方式為:
(一)出資方與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規模、使用方向等,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向其推介符合要求的孵化庫項目。出資方同意支持項目后,由申報方與出資方直接對接。完成與出資方對接后,申報方應積極推動項目完成立項前期準備工作,定期向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二)出資方與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簽訂指定用途和項目的捐贈協議。約定捐贈款項金額和使用方向,并將資金匯入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指定賬戶,用于雙方商定支持的孵化庫具體項目;
(三)受益方配資。
第八條 資金庫籌得資金原則上依照出資方既有法規制度使用管理。
同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簽訂捐贈協議的資金,由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按捐贈協議有關要求使用管理。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健全此類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符合捐贈方意愿。
第九條 各出資方用于支持項目的資金,應為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資金。
第十條 與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簽署合作協議及捐贈協議的主體須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如因相關主體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5年內不得申報項目庫項目。如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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