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制訂《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2020年第4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為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做好資格認定工作,就《辦法》有關問題進行政策解讀。
問題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加強對外援助戰略謀劃和統籌協調,推動援外工作統一管理,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國際發展合作署正式組建。根據機構改革后職能分工,援外項目立項階段相關單位的資格認定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具體包括對外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項目咨詢單位、評估咨詢單位以及經濟技術咨詢單位等。為規范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制定了《辦法》。
問題二:《辦法》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對援外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對援外隊伍的政治性和專業性要求,提高援外隊伍準入門檻,整合和培育專業化骨干隊伍,加強對外援助項目的研究論證,切實提升立項前期工作質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務于國家外交大局和“一帶一路”建設。二是堅持依法履職、依法行政。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嚴格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科學設定資格認定單位類別、規范資格認定申請和審查程序,細化資格管理要求,確保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有規可循。三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從優化政府服務和便利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明確并簡化許可范圍、許可條件、許可有效期等,細化審批標準、辦理程序和時限,完善和優化工作流程。
問題三:與商務部2015年頒布的《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2015年第1號令)相比,《辦法》主要有哪些調整?
《辦法》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調整:一是咨詢服務單位類別覆蓋國際發展合作署立項前期工作各項業務,合理設定單位類別,并兼顧立項前期制度改革的要求。咨詢服務單位主要分為可行性研究單位、項目咨詢單位、評估咨詢單位和經濟技術咨詢單位四類。二是充分吸收和汲取其他部門開展資格認定的經驗,將資格認定的方式由資格招標改為資格審查,確保援外主體隊伍不斷補充新生力量,促進隊伍總體健康發展。三是主要借鑒國家發展改革委工程資信管理的經驗,資格認定條件設定重點考察申請單位的技術資質、隊伍素質和能力、經營業績情況和誠信狀況。強化援外項目戰略性、政治性和政策敏感性的屬性和特點,要求申請單位具備能夠從事援外工作的專業部門和人員。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懲戒制度等文件要求,加強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誠信表現考察。
問題四:申請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根據《辦法》規定,在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登記的咨詢服務單位可直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交申請,其他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申請單位報省級主管部門完成初核后,可自行將申請文件連同省級主管部門的初核意見一并報國際發展合作署審核,也可由省級主管部門向國際發展合作署轉交相關材料。
向省級主管部門申請的,省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國際發展合作署在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核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向國際發展合作署申請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在收到完備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國際發展合作署頒發有效期為兩年的許可文件,申請單位可到國際發展合作署領取資格認定批復文件,辦理援外項目咨詢服務任務采購系統入網手續。
有關具體事宜,可參照國際發展合作署網站“援外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欄目下的《對外援助項目咨詢服務單位資格認定服務指南》。
問題五:申請對外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工程類)需要具備什么資格條件?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對外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工程類)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一)系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二)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三)具備能夠從事對外援助工作的專業部門和五名以上咨詢工作人員,其中主要業務負責人從事咨詢業務不少于十年;(四)前兩年相應類別的境內(外)咨詢服務業績累計不低于1500萬元;(五)前兩個會計年度未出現虧損;(六)前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違反有關援外管理規章受過行政處罰;(七)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八)具有良好的經營誠信表現;(九)具備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或行業甲級資質,且符合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認定的工程咨詢單位甲級資信評價標準。